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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些公司的徵人啟事,也不知道是真的不懂法律規定,還是有意的想混淆求職者,關於薪水的說詞、包裝,五花八門、玲瑯滿目,比較多的比例都是發生在需要輪班的服務業產業,比較常看到的大概列舉(金額也是舉例說明) (1)薪資一包式 月薪30000元,有的可能更高,實情是: 薪資+全勤+獎金+加班費=30000 所以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全勤、沒有獎金、沒有加班費,扣除後薪資總計不達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就是違法! 當然也要知道自己上班的時數究竟是適用哪一種? 正常工時? 二週變形工時?四週變形工時? 這樣才能算出加班費與休假有沒有被公司凹。 (2)強調月休天數 有看過月休6日的,標榜月休8-10日,甚至還有月休14日的 首先,休假不是公司給勞工的恩惠或是福利,那是勞基法有明定的規範,所以休再多天都沒甚麼好拿出來誇耀的,包裝成幸福企業? 勞基法對休假的規定,以及每週上班、加班的時數,都有明確規範,況且勞基法對休假的精神是以週來論,法條裡從來都沒寫到月休要幾天!! 所以勞工還是需要先搞懂自己跟公司議定的上班時數、休假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3)部分工時、兼職的勞保與健保 關於勞保---只要員工人數超過 5 人的公司,雇主都需要幫工讀生投保勞保,而且必須在到職日的第一天就有勞保的保障。員工人數少於 5 人的小型公司,則不在勞保強制投保範疇中(但仍適用自願投保),不過雇主還是必須幫工讀生投保就業保險(就保)和提繳工資的 6% 作為勞工退休金(勞退),未來如果要申請失業給付或退休金才不會受到影響,這兩者也都是工讀生打工就職第一天就該有的保障。 關於健保---打工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個工作天皆有上班;或是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週工讀的總工時大於 12 小時,則雇主需要幫你投保健保。 但打工的期間若少於 3 個月,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在雇主這邊加保 大概想到這些,先提供大家參考與討論~~~~
正職薪水40K。但是常常放我跟一個洗碗阿姨上班。所以我要處理內場,還要處理外場。常持打烊後都超過下班時間,卻沒有加班費。有個月店長出國玩了2趟,也是剩我跟洗碗阿姨顧店,這期間我卻被湯鍋的蒸氣燙傷,整隻手起水泡。傳訊息給店長,店長也沒說甚麼,還要我要繼續營業。只好自己找個手套戴起來,繼續切肉,處理食材,收桌,結帳。後來請了一天事假,卻被扣薪1800元!!(勞基法計算的金額是1333) 跟店長反映後,店長卻說她沒算錯~傻眼耶(勞基法都不用遵守嗎?) 店長說她自己是股東,所以事假可以只扣1300(因為是股東福利) 那請問員工福利是啥?? 勞健保...沒有 特休假...沒有 三節禮金....沒有 連我受傷的紅包慰問金都沒有 要不是看在薪水40K...我真的不知道我為什麼要撐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