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傳產製造

CTCI_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5
面試評價
面試難度
77%
錄取率
48.1k
平均月薪
綜合評價
業內前 30%
3.2
/5
公司平均
2.5
/5
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3.2
    2.7
    3
  • 性別友善
    4
    3.4
    3.6
  • 升遷機會
    2.6
    2
    2.1
  • 傾聽意見
    3
    2.5
    2.6
  • 內部溝通
    2.9
    2.4
    2.7
  • 公司成長
    3.2
    2.3
    2.4
  • 人才培育
    3.2
    2.4
    2.5
工作狀態
平常心 😐
上班心情
偶爾加班 😐
加班頻率
3.1
y
在職年資
6.8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年薪
業內前 10%
47
業內
56
全台
56
臺北
71
公司
徵才趨勢
相較上個月增加 16
職缺數量
面試評價
4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2.5
/5
平均難度
近期面試心得
內業工程師
視訊面試,主管會詢問...
方法設計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不好說
品管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難度普通
安衛環設計工程師
當時是線上面試,一開...
土建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非常滿意
工地控制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難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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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38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36
處分日期 114.03.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處分日期 114.03.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1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1.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
處分日期 113.10.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9.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工區作業場所開挖垂直深度約1.6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擋土支撐。
處分日期 113.08.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固定蒸氣管下方從事施工架器材搬運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7.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僱用勞工於重型支撐架工作臺執行模板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及安全衛生等監督管理工作,對於高度約3.98公尺之重型支撐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6.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施工期間僱用勞工於現場執行監督工程品質、控制施工進度等工程管理工作,及安全衛生監督事項,人員進場管制等勞務管理工作,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有共同作業之事實,惟未依規定相關事項進行協議及落實執行;對於該工程之廢水處理及回收水處理大樓內牆模板組立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埸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應使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確認安全衛生設施及措施之有效狀況,致再承攬人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攬人所設置系統式施工架,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為限;對於承攬人墜落高度4.2公尺施工架組配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高度3.87公尺施工架工作台從事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3.06.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使用施工架作業,其基礎地面未平整,未夯實緊密,且未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處分日期 113.05.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勞工於吊料口從事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及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3.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海水渠道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0.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9.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5公尺高之STW 2樓樓版及高度27公尺以上之HRSG#1施工架平台作業場所,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之工作場所,未設協議組織,且未「協議」高架危險作業管制及「協調」搭乘設備操作作業之安全措施,且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危險作業,亦未有積極具體之「連繫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設置符合職安法令之設施,亦未「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處分日期 112.07.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7.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工區高度二公尺以上之T-3503儲槽外側施工架組立高處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2.04.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進水暗渠工區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廠區聯外道路行走時,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跌倒之虞者,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1.10.04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於該工程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承攬人所僱勞工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之作業場所、高度2公尺以上鋼筋綁紮及深度1.5公尺以上露天開挖危險性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設擋土支撐。
處分日期 111.07.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及未巡視工作場所、亦未提供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1.07.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對於倉庫管件卸料作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以手碰觸荷物。
處分日期 111.06.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6.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勞動基準法
2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處分日期 113.08.13
法規依據 第24條;第30條第5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公司資訊

求職者分析

學歷
  • 1
    國立臺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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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比薪水、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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