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傳產製造

韓商三星物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7 /5
面試評價
面試難度
70%
錄取率
48.5k
平均月薪
綜合評價
2.3
/5
公司平均
2.5
/5
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2.4
    2.7
    3
  • 性別友善
    4.4
    3.4
    3.6
  • 升遷機會
    1.4
    2
    2.1
  • 傾聽意見
    2
    2.5
    2.6
  • 內部溝通
    2.2
    2.4
    2.7
  • 公司成長
    1.6
    2.3
    2.4
  • 人才培育
    2.2
    2.4
    2.5
工作狀態
有苦說不出 🙁
上班心情
常常加班 🙁
加班頻率
0.5
y
在職年資
8.9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年薪
業內前 10%
68
公司平均
47
業內平均
56
臺北平均
56
全台平均
徵才趨勢
-
職缺數量
面試評價
3.7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業內前 30%
2.6
/5
平均難度
尚無資料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3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2
處分日期 114.02.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逆打工程柱位高度6.5公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模板材料堆放區,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於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負荷強度,及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應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並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2.22
法規依據 第26第1項
法規內容 將所承攬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0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02.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9.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77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坡道、工作臺、擋土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勞動基準法
1
處分日期 113.07.31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公司資訊

求職者分析

學歷
  • 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
  • 2
    淡江大學
    8%
  • 3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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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比薪水、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