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第243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1.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7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未採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於該作業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儲槽排水坑整修工作未依規定確實實施「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聯繫及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8.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3.05.2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5.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對於廠內進行開爐準備作業,未對乙烯冷凍器管線採取防止危險物洩漏措施。
處分日期
113.03.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1.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將換熱器管束更換工作交付承攬,且於該工程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換熱器運送作業,未依規定採積極具體之「聯繫與調整」作為,對於堆高機之操作,要求承攬人等應依規定使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且對於搬運具有凸出物之換熱器作業,應置備適當之安全鞋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致發生承攬人所僱勞工受傷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2.11.10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將工程之第二卸油浮筒水下設備檢修及外海浮筒或碼頭緊急搶修或一般修護工作交付承攬,對於海上卸油設備維護和油料裝卸配合工作潛水作業,未於事前具體告知潛水作業可能造成之主要危害及預防事項。
處分日期
112.11.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將工程之第二卸油浮筒水下設備檢修及外海浮筒或碼頭緊急搶修或一般修護工作交付承攬,且於該工程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海上卸油設備維護和油料裝卸配合工作潛水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
處分日期
112.07.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04.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使勞工站於距離地面高度約4.7公尺之施工架工作平台邊緣及開口部分從事氮氣吹驅管線收尾作業,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2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 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未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處分日期
112.02.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未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依規定於2公尺以上之護欄,設置腳趾板,及對於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6、11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未將氫氣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未裝妥護蓋及儲存區放置其他物品;對於擔任堆高機駕駛之勞工未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對重油加氫脫硫工場內設備之防爆電氣功能喪失;對設備之計測設備,未保持於正常操作功能。
處分日期
112.02.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1款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氫氣從事作業前,未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8款、第177條第1項第3款、第224條第1項、第243條第1項第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之固定梯,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未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處分日期
111.11.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6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壓縮機注入天然氣作業,有發生爆炸危害之虞,未保持氣液分離器液位控制閥良好性能。
處分日期
111.10.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將修繕工作交付承攬,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做成紀錄等方式具體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工作環境及可能割傷之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割傷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8.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1款
法規內容
對於第十蒸餾工場入地塔四路分歧管至控制閥之管段,未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
處分日期
111.06.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6.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7款
法規內容
對於林園石化廠四輕組乙烯精餾塔迴流泵排放含乙烯之氣體,未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等措施,並指定專人測定前述氣體之濃度;未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並將巡視工作車駛入作業場所,高溫引擎成為火源,導致乙烯被引燃發生火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