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1.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從事設備吊掛作業,因作業之需求臨時將平台欄杆拆除,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11.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7.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使勞工進行化學設備之拆卸作業,未指定專人確認盲板與最接近之閥或旋塞有無石油腦殘留,並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第243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1.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7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未採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於該作業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儲槽排水坑整修工作未依規定確實實施「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聯繫及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8.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3.05.2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5.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對於廠內進行開爐準備作業,未對乙烯冷凍器管線採取防止危險物洩漏措施。
處分日期
113.03.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1.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將換熱器管束更換工作交付承攬,且於該工程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換熱器運送作業,未依規定採積極具體之「聯繫與調整」作為,對於堆高機之操作,要求承攬人等應依規定使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且對於搬運具有凸出物之換熱器作業,應置備適當之安全鞋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致發生承攬人所僱勞工受傷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2.11.10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將工程之第二卸油浮筒水下設備檢修及外海浮筒或碼頭緊急搶修或一般修護工作交付承攬,對於海上卸油設備維護和油料裝卸配合工作潛水作業,未於事前具體告知潛水作業可能造成之主要危害及預防事項。
處分日期
112.11.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將工程之第二卸油浮筒水下設備檢修及外海浮筒或碼頭緊急搶修或一般修護工作交付承攬,且於該工程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海上卸油設備維護和油料裝卸配合工作潛水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