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2公尺以上,勞工作業未設置護欄、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4.05.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6號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5.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5.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本館地下1F高度2.2公尺之工作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本館地下1F高度2.2公尺之工作臺之構築及拆除,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勞工於本館地下1F工作場所之工作台(由合梯及板料組成),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規定,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對勞工於本館地下1F高度2.2公尺之工作臺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4.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亦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之防護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項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6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高差超過1.5尺以上,未置安全上下設備。電梯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地板堆放物料。電梯之施工架上放置物料且未於明顯處標示載重限制。
處分日期
114.04.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內圓研磨機以外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
處分日期
114.01.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樓板、水箱及天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對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照明設備),未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3.11.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5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工區基礎單元,橫隔兩地之鋼筋模板作業場所,未設置適當通行設備。工區基礎單元之戶外作業場所,未設置提供勞工陰涼休息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本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層梯間、電梯井及車道周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第27項第1條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確實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9.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20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第1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處分日期
113.09.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法規內容
於深度在1.5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場所,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未設擋土支撐,且圖說與現場情形不符未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勞工於C棟深水區開挖面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車道版、室內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懸臂式施工架等之構築及拆除,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以上車道版、室內施工架、屋突樓板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3.04.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則第3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條第1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A 棟7樓樓梯泥作使用工作臺(未固定),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滾落等之安全狀態;對勞工於店鋪地下室1樓樓板及施工架上下設備、地下室牆模及1樓地板兩地之通行時,未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對於所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及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對於A棟東面外牆施工架設置上下設備遭拆卸部分,未保持其應有效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店鋪地下室模板支撐之構築及拆除(側向支撐固定於安全護欄),未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處分日期
113.03.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1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11.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E/9、D/7、C/6、2F/7、3E/12)、1樓管道間及3樓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4.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2.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8.17
法規依據
第027條第1項第0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1.08.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2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僱用勞工於北側外導溝工作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深度為2.5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