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7.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4.06.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及陽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陽臺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4.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施工構臺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地板堆放物料
處分日期
114.02.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3.1公尺之圓盤式系統施工架工作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3.1公尺之圓盤式系統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支撐架平臺開口及管道間開口周邊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懸臂式施工架之構築,未依設計施工圖說據以執行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使施工架工作臺端部開口依施工圖說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9.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9.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9.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3.06.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04.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3.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3.03.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等方法或張設防護網等設施。
處分日期
113.02.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1.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第3款、第135條第2款、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及樓梯間工作臺等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架未於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及對於使用高度超過3.5公尺可調鋼管支柱作為模板支撐,每隔2公尺內設置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未與牆、柱等構造物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及上端鋼製頂板未將貫材固定其上。
處分日期
113.01.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0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第5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合梯作為上下設備、站立於頂板作業。;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1.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未按施工圖說設置施工架。
處分日期
112.11.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