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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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價
業內前 10%
3.8
/5
公司平均
2.6
/5
業內平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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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2.5
    2.8
    3
  • 性別友善
    5
    3.5
    3.7
  • 升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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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1
  • 傾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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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才培育
    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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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產業排名
工作狀態
1.1
y
在職年資
8.5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平常心 😐
上班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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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頻率
年薪
業內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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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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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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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徵才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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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工程師
面試地點於台中工區公...
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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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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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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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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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難度
2.4
/5
平均難度
尚無資料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21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20
處分日期 115.03.2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5.03.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5.01.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5.01.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10.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8.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06.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處分日期 114.03.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柱頭節塊翼板模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護蓋或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3.10.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第228條、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1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3、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移動電線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對於該工區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01.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
處分日期 112.11.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31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處分日期 112.08.3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模板組立危險性作業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對於高度2.4公尺之安全支撐行走,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處分日期 112.08.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該工程高度2.4公尺之地下室基礎安全支撐,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安全母索等防護設備,且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於中庭立面植栽槽作業時,使用之合梯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致合梯傾倒勞工墜落受傷。
勞動基準法
1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24條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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