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0.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73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前項第一款擋土支撐設計,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處分日期
114.09.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9.09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9.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9.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4.07.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7.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未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未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6.1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1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處分日期
114.03.0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第2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處分日期
114.03.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5條第2款、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三、…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5條第2款、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三、…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處分日期
113.03.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3.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1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對於高度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等防護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3.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7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未禁止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未保持平整。
處分日期
112.03.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