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對於鋼筋彎曲機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規定固定信號,亦未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致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7.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梯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6款
法規內容
對於為金屬之熔斷作業所須使用氧氣之容器,自容器閥上卸下調整器前,未釋放調整器之氣體。
處分日期
113.04.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通道等未保持安全狀態或防跌等預防措施。;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未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未經簽章確認,未禁止執行。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未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未不超過七點五公尺。
處分日期
113.0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第7款
法規內容
未置備或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以避免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等危害。
處分日期
112.1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未依規定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2.09.19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圓鋸片,未設置覆蓋。
處分日期
112.09.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1項第6款暨第6條第1項第14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採光照明未依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2.05.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未依規定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2.05.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5第1項、第228條、第243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豎井區圓盤施工架開口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豎井區施工架上下設備,未設置壁拉桿與構造物妥實連結;對於豎井區未設置上下設備及局限空間未有通風換氣設備;對於豎井區臨時用電設備未設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2.05.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3.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1.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4.6公尺地下二層柱與底版模間之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18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時,雇主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1.10.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輕隔間板安裝作業易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處分日期
111.10.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