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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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4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2
處分日期 115.01.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處分日期 114.12.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3款、第9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4.08.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第135條第1款、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1項、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5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3.10.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4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2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3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勞動基準法
2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第30條第6項
法規內容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第3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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