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傳產製造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5 /5
面試評價
面試難度
50%
錄取率
43.8k
平均月薪
綜合評價
-
/5
公司平均
2.5
/5
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
    2.7
    3
  • 性別友善
    -
    3.4
    3.6
  • 升遷機會
    -
    2
    2.1
  • 傾聽意見
    -
    2.5
    2.6
  • 內部溝通
    -
    2.4
    2.7
  • 公司成長
    -
    2.3
    2.4
  • 人才培育
    -
    2.4
    2.5
工作狀態
想換工作了 😫
上班心情
常常加班 🙁
加班頻率
2
y
在職年資
11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年薪
業內前 20%
47
業內
56
全台
56
臺北
61
公司
徵才趨勢
-
職缺數量
面試評價
業內前 10%
5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2.5
/5
平均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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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9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7
處分日期 114.0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1項、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5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3.10.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4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2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與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應依下列規定:一、…。二、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主管及分岐管設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3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三、…。
處分日期 112.05.29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2.03.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建築物3樓及4樓施工架及管道開口,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14
法規依據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南側坡道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2.建物2樓東北角西側,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2.0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5.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勞動基準法
2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第30條第6項
法規內容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處分日期 112.10.17
法規依據 第3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公司資訊

  • 產業 傳產製造營建土木
  • 網站 尚未提供
  • 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30號7樓
  • 資本額 15000萬
  • 統一編號 97084440
  • 代表人 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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