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5.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第7款、第49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未依下列規定:一、…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雇主對於傳動帶,未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3.11.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第2款、第224條第1項、第313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未依下列之規定:一、…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處分日期
112.10.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第2款、第43條第1項、第313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未禁止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未用人工照明,依規定予以補足。
處分日期
112.08.2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條第1項暨第32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缺氧作業主管之勞工,未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處分日期
112.06.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3.08
法規依據
第26條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3.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6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對勞工之進出未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未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