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3.10.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3條暨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處分日期
113.06.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4.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3.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2.11.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及樓鋼梁通道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及於樓鋼梁通道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0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2.09.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9.0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第3款暨第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未視天候狀況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處分日期
112.06.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06.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2.02.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2.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2.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1.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3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及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梯及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處分日期
111.08.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1.07.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7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未禁止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處分日期
111.07.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橋墩重型支撐架場所及橋臺至橋墩翼板模場所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橋墩重型支撐架場所設置安全網或安全母索,於橋臺至橋墩翼板模場所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7.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未禁止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1.05.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內、外側下拉桿),及於端部開口部分設置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