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1.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1.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處分日期
114.10.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4.10.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9.08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將其承攬之鋼筋加工工程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8.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
法規內容
FAB棟地下2樓施工架下拉桿未設置、脫落。FBA棟地下2樓Q24~25鋸檯上圓鋸片未設置覆蓋。
處分日期
114.08.04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處分日期
114.07.10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圓盤鋸應設置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 。;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4.06.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處分日期
114.06.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4.05.09
法規依據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第4款暨第6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應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
處分日期
114.03.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高差超過4.5 公尺之梁接頭場所作業,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2公尺以上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現場未置安全母索或捲揚式防墜器提供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使用。高度2公尺上之打樁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亦未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2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於鋼筋彎折機之操作,未依規定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並消除不利操作活動之因素。
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2.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4款
法規內容
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亦未積極指導及協助再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處分日期
113.02.1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