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2.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3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7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路燈開關確認作業,勞工有發生車輛機械引起墜落、翻覆之危害,未使勞工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12.2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使用對地電壓150伏特以上之移動式電動機具從事作業,有感電之危害,未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之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3.11.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進行亭置式變壓器(電壓22.8KV)活線更換作業,有發生電弧灼傷之虞,未使其使用電弧防護面罩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之2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未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處分日期
113.09.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平台開口及樓梯旁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
處分日期
113.08.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8.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07.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有下列設施之一: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處分日期
113.05.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等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之安全狀態。
處分日期
113.04.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處分日期
113.04.19
法規依據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從事氨釋壓閥檢查作業時,勞工於有暴露危害之虞,未確實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3.04.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03.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密封型變壓器加裝熔絲鏈開關及橫擔作業等活線作業,有感電危害之虞,未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處分日期
113.03.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3.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堆取煤機之清洗架構平台,距下方傳動皮帶高差2公尺以上,勞工有墜落之虞,未設有適當強度護欄(中欄杆嚴重生鏽腐蝕)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8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一、…。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三、…。
處分日期
113.02.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02.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1條第1、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從事鳥巢拆除作業,未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未對勞工拆除之鐵絲等導電體,保持接近界限距離以上。
處分日期
113.01.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電桿開關及橫擔更換等活線作業,有感電危害之虞,未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處分日期
113.01.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特高壓電線旁進行竹子修剪作業,有因接觸或接近特高壓電線引起感電之危害,未採取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1.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梯之頂端未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2.11.16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第3款
法規內容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2.11.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2.10.3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8款
法規內容
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之虞,未依規定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2.10.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10.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第1項第3款、第29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饋線斷路器之電木檢修作業,有感電危害之虞,未確實使勞工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及未使勞工使用絕緣手套、絕緣鞋等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2.08.2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木橫擔更換作業,變壓器一次側引線解除(電路開路,即低壓側停電作業中),有逆送電感電危害之虞,未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