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1.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1項第1、2、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以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從事作業時,未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雨遮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且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4.10.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10.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4.05.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4.03.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3.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4.03.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第224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07.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處分日期
113.01.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12.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4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載貨台物料之移動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未提供勞工防止物料移動之適當設備,並規定勞工使用。
處分日期
112.11.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2第2款、第280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勞工從事搶修作業時,現場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帽,未穿著反光背心,且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未完全伸至最大值。
處分日期
112.04.25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未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處分日期
112.04.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2項第3、4、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處分日期
112.03.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