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5.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5.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4.03.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4、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且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及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2.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未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D棟安全裝置全失效,仍行駛升降機);對於高度2尺以上之屋突層外牆施工架及弱電管道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台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該工程地面層車道周圍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該工程地面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1項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地板,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對於工作場所,未有充分之光線(經以儀器量測,B1F走道照度為1.0米燭光,B3F走道照度為0.9米燭光)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本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中間柱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模板之吊運,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放置模板材料之地點,其下方支撐強度須事先確認結構安全;亦未指導及協助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3.7公尺之施工構臺拆除作業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7公尺之電梯井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電梯井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電梯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2.2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26
法規依據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第1款
暨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處分日期
112.10.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便道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未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前以112年6月1日勞職南4字第1121803927號函通知改善,本次為第一次重複違反)。
處分日期
112.07.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第9款、第10款暨第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未依規定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熱管理規章或計畫,敘明採取之危害預防措施,建立熱疾病危害預防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處分日期
112.06.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處分日期
112.06.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2.04.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陽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陽臺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2.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