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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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8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8
處分日期 115.01.29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10.23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4.10.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4.10.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一樓滲濾液池開口處等場所作業,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4.07.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7條第1項第01款第0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二、…。
處分日期 114.06.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6.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5.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3.06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福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本工程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所僱勞工王○○等與承攬人福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黃○○等有共同作業之情形,雖有設置協議組織,惟未確實「協議」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及基樁鑽掘機維修等危險作業管制,未確實實施工作之「指揮與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且亦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處分日期 114.02.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1.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模板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營建材料(鋼筋)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3.08.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對於移動式施工架之搬運,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停止該危險作業;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亦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2.07.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1樓戶外梯及3樓屋突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
處分日期 112.06.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化學池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公司資訊

  • 產業 民生服務環境衛生
  • 網站 尚未提供
  •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義安里敦化南路2段95號19樓
  • 資本額 101000萬
  • 統一編號 28187420
  • 代表人 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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