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06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福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本工程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所僱勞工王○○等與承攬人福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黃○○等有共同作業之情形,雖有設置協議組織,惟未確實「協議」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及基樁鑽掘機維修等危險作業管制,未確實實施工作之「指揮與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且亦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處分日期
114.02.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模板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營建材料(鋼筋)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3.08.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將再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對於移動式施工架之搬運,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依規定確實「巡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停止該危險作業;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亦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再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外牆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2.07.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1樓戶外梯及3樓屋突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
處分日期
112.06.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化學池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膜濾池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致勞工陳○成墜落受傷。
處分日期
111.08.30
法規依據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60條第1、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地下一樓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未設扶手)。
2.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及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之護欄,其上欄杆、中欄杆之上下開口距離大於55公分。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未設置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1.08.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配水池高度逾2公尺之模板及高架作業場所,未設置護欄等安全設施。工區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漏電斷路器。從業人員未確實使用安全帽。
處分日期
111.06.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4款
法規內容
與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