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2.12.11
法規依據
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筏基導水溝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淺基礎護欄外側高度二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板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樓板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7.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7.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2.06.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室內施工架工作臺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室內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2.02.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2.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1.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客梯、貨梯屋突鋼構開口及鋼構外側開口及車道開口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2.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屋突層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樓梯及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1.12.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
處分日期
111.08.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地現場使用之噴漿機等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勞工作業時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連接電路上設置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1.07.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6.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5.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4.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4.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4.12
法規依據
第27條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