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5.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6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六、…。;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處分日期
114.02.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進行高度2公尺以上構台拆除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4.02.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2.12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7款暨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但依國家標準CNS 16089附錄A設置安全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連續壁邊緣開口進行打石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處分日期
113.09.16
法規依據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及其他材料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2.施工架與混凝土模板支撐連接。
處分日期
113.08.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高度3.7公尺之擋土支撐,從事模板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高度3.7公尺之處所墜落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施工架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標準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處分日期
113.02.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
法規內容
高差2公尺以上,施工架未設踏板。施工架無側交叉拉桿。垂直開挖深度2.6公尺,且有勞工進入作業,未設擋土支撐。使用挖土機吊運鋼版行駛。
處分日期
113.02.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第1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工作用階梯未有適當扶手。合梯兩梯腳間使用棉質繫材。
處分日期
112.07.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
法規內容
工區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電梯井場所有墜落危險,未放警告標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處分日期
112.05.18
法規依據
1.第27條第1項第1款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與承攬人彬晨企業有限公司等法人共同作業,未採取必要措施。
2.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未置管制引導人員。
處分日期
112.04.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4.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09.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5條第2款、第3款、第7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室內施工架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結構體室內、室外施工架、樓板邊緣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施工架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外標架連接部分與施工圖說不符,未使用鋼管以萬向活扣固定);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1樓室內施工架,未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及對於外牆施工架之基礎地面未平整。
處分日期
111.09.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項第3款;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8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廢水棟鋼構梯高差2公尺以上鋼梯未設扶手。廢水棟鋼構梯外牆施工架未設置壁拉桿。局限空間作業未公告相關注意事項。吊掛作業未穩妥固定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