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車道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0
法規依據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37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營建用升降機(編號:13E41J9210093、構造號碼:213EU00262)升降路之出入口門扉開啟時,升降機仍可啟動。
處分日期
113.11.20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營建用升降機(編號:13E41J9210090、構造號碼:213EU00249)機頂逃生門開啟時,因安全裝置失效,升降機仍可啟動。
處分日期
113.11.20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8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地A、D棟大樓之2座(額定荷重:1公噸)塔式起重機未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處分日期
113.11.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結構體邊緣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2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以支撐及橫檔違法承載重物。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2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約4公尺之基礎開挖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1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受處分人辦理位於臺南市善化區之「善新案透天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將其石材裝修工程交付圓瓏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3.06.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受處分人辦理位於臺南市善化區之「善新案透天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將其石材裝修工程交付圓瓏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圓瓏工程有限公司再將所承攬石材裝修工程之外牆、景觀牆面裝修工程,交付宸澔石材有限公司承攬,且於本工程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受處分人所僱勞工與再承攬人宸澔石材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等有共同作業之情形,未設置協議組織,且未指導協助再承攬人宸澔石材有限公司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致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受處分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4款:「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3.03.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8.5公尺中庭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2.12.1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6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地下3層高度約3.5公尺以上之車道、吊料口、中間樁等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樓板、地板,堆放物料、設備;氧乙炔熔接裝置,未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
處分日期
112.08.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6公尺之大樓外露樑與外牆施工架間隙開口以及高度約12公尺之4樓電梯坑與施工架間隙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造工程內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模板傳料孔、東側電梯井、北側樓梯間及5樓A、B棟間天井等工作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4樓及5樓模板傳料孔設置之護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處分日期
112.03.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2.03.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施工架),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7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3款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6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之D棟5樓電梯井、A、B棟陽台、B1F及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B棟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作業,使用鋼筋作為起重支持架;對於使用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未使用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
處分日期
112.02.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2.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1.09.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勞工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