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傳產製造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6 /5
面試評價
面試難度
86%
錄取率
47.7k
平均月薪
綜合評價
2.1
/5
公司平均
2.6
/5
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2.8
    3.2
    3
  • 性別友善
    1.9
    3.5
    3.6
  • 升遷機會
    2.5
    2
    2.1
  • 傾聽意見
    1.7
    2.5
    2.6
  • 內部溝通
    1.9
    2.5
    2.7
  • 公司成長
    1.9
    2.2
    2.4
  • 人才培育
    2.1
    2.4
    2.5
工作狀態
有苦說不出 🙁
上班心情
偶爾加班 😐
加班頻率
2.5
y
在職年資
7.6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年薪
業內前 10%
49
高雄
50
業內
57
全台
76
公司
徵才趨勢
相較上個月維持不變
職缺數量
面試評價
3.6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業內前 30%
2.7
/5
平均難度
面試心得
研發工程師
流程:填寫基本資料>...
品管
覺得
這次面試還算愉快
國外銷售管理師
覺得
這次面試難度普通
操作員
面試時,會先集體集合...
技術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非常滿意
工程師
覺得
這次面試難度普通
看全部心得
尚無資料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8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6
處分日期 114.06.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未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3.11.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0
法規依據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從事拆除過濾器排氣口洩壓閥組作業,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作業勞工確實穿著適當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3.07.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於機械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未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取樣作業時,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2.07.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未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15
法規依據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5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未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確實從事監督作業;拆卸設置之盲板時,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未於事前確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並採取適當措施;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防護衣等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1.12.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未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1.12.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至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1.07.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
勞動基準法
2
處分日期 113.06.24
法規依據 第24條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日期 112.02.03
法規依據 勞基法第35條
法規內容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與至少30分鐘之休息,且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情形

公司資訊

求職者分析

學歷
  • 1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8.9%
  • 2
    國立臺灣大學
    8.9%
  • 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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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統計資料已剔除離群值。

資料來源:比薪水、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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