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6.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未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3.11.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處分日期
113.10.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0
法規依據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從事拆除過濾器排氣口洩壓閥組作業,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作業勞工確實穿著適當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3.07.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於機械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未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從事取樣作業時,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2.07.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未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15
法規依據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5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未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確實從事監督作業;拆卸設置之盲板時,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未於事前確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並採取適當措施;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未使勞工確實使用防護衣等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1.12.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未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1.12.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0.1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至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1.07.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