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4.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於施工期間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再承攬人所僱勞工使用圓盤鋸切割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取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圓盤鋸之鋸齒應設置接觸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4.03.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3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07.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外牆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2.06.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2.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65公尺之陽台邊緣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0.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10.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8.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313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未依規定使用人工照明並使該場所具規定之50米燭光以上之充分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