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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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薪水↗

綜合評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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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平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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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3.3
    2.7
    3
  • 性別友善
    3.4
    3.4
    3.7
  • 升遷機會
    2.5
    1.9
    2.1
  • 傾聽意見
    2.7
    2.3
    2.6
  • 內部溝通
    2.9
    2.4
    2.7
  • 公司成長
    2.1
    2.1
    2.4
  • 人才培育
    3
    2.3
    2.5
同產業排名
工作狀態
2.7
y
在職年資
7.9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平常心 😐
上班心情
很少加班 🙂
加班頻率
年薪
業內前 10%
49
業內
56
全台
56
臺北
70
公司
徵才趨勢
相較上個月減少 2
職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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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為什麼想應徵這間...
視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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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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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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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評價
業內前 30%
3.7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業內前 20%
2.8
/5
平均難度
尚無資料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8
違規次數
勞動基準法
8
處分日期 114.11.17
法規依據 第39條
法規內容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日期 114.09.17
法規依據 第59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勞工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未按原領工資補償;勞工職災死亡,未給予遺屬死亡補償
處分日期 114.08.09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處分日期 114.06.27
法規依據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處分日期 114.04.28
法規依據 第24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
處分日期 114.03.17
法規依據 第24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
處分日期 113.07.22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處分日期 112.06.19
法規依據 第32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
處分日期 114.09.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之2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未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處分日期 114.09.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7.2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2項、第228條、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未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4.07.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之1第2項、第19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未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未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4.03.1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未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處分日期 114.02.13
法規依據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處分日期 113.05.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03.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006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對於壓出機之掃除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致所僱勞工遭壓出機捲夾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2.11.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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