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4.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4.22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13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1項第6款暨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66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66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製造者名稱。;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製造年月。
處分日期
114.02.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004條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
處分日期
113.08.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2.14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