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3.12.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水閘門頂板邊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頂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2.07.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未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施工架組拆.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處分日期
112.05.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1.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2.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12.16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7.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挖區開口部分場所,未於該開挖區設置護欄,對於堆放物料(支撐材料),未採取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載重試驗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安全母索,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對於型鋼之堆放,未採取繩索捆綁、擋樁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05.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