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3.11.21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地內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9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設備平台開口部分、機房樓梯、辦公室電梯井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1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施工架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勞工於高度約4.5公尺之三角托架組立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08.28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
違反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2F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22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3.07.15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6款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以高空工作車作為上下設備使用)
處分日期
113.03.08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內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8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第14款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以高空工作車作為上下設備使用)及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2.12.12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5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室2樓梁底模及樓梯邊緣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09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樓版開口部分工作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05
違法法規法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5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6條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二、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處分日期
112.01.05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
處分日期
111.09.01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1.03.28
違法法規法條
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