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1.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1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2樓與3樓陽台及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0.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9公尺之筏基水箱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0.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樓梯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1F室內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34公尺且立面面積8488平方公尺之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工作台(由合梯及板料組成),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滾落等之安全狀態(合梯及板料未綁紮固定),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1F室內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8.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4.04.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4.21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4.2公尺之筏基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4.2公尺之筏基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4.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4.04.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0公尺之4F甲梯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1F變壓器之帶電部分,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1.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1.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之1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為避免於作業時發生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未事先進行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2F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有墜落危險之地下室水箱預留孔,未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處分日期
113.12.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電梯井,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地內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設備平台開口部分、機房樓梯、辦公室電梯井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施工架組立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勞工於高度約4.5公尺之三角托架組立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之規定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戴用安全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2F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空工作車,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3.07.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6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以高空工作車作為上下設備使用)
處分日期
113.03.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內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第14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以高空工作車作為上下設備使用)及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室2樓梁底模及樓梯邊緣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樓版開口部分工作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