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2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3條1項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應設護罩。;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安全衛生標示(以下簡稱標示) ,其用途種類及告知事項如下:
二、 一般說明或提示:
(一)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包括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機房等。
(二) 操作或儀控之標示,包括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控方法等。
(三) 說明性質之標示,包括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對於其承攬工程之有關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場所,雖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惟未依所訂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處分日期
113.07.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4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及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污水中心中控室、行政辦公室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處分日期
113.05.29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4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01.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10.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9條第3、4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污水池頂板開口部分、樓梯及沼渣資源化設施屋頂鋼梁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使勞工以機械(挖土機)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於開挖作業時,未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及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對於高差1.5公尺以上之污水區中控室外牆施工架及沼渣資源化設施屋頂鋼梁,未設使勞工安全上下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處分日期
111.12.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1.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處分日期
111.10.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4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十五、…。;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