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2.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4.10.2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室內及屋頂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屋頂作業區及鋼構作業區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端部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於屋頂作業區下方設置安全網,並於鋼梁上設置安全母索供勞工勾掛安全帶使用;另對勞工於鋼梁安裝作業區高差達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3.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梯及機坑、屋突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樓梯、機坑等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於屋突頂鋼架下方設置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3.03.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2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鋼構組配作業,勞工有遭受機械危害之虞,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2.10.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環梁與施工架間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