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1.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救出口門之安全裝置,未維持其效能。
處分日期
114.11.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1.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10.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1樓消防管線開挖深度1.62公尺,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
處分日期
114.10.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4.10.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9.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9.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9.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8.0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7.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2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1款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氧乙炔進行鋼柱吊耳切割作業之場所,未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6.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4.06.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04.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4.1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4.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陽臺、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陽臺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4.04.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樓梯、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4.03.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3.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起重機具之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處分日期
114.0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陽臺、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陽臺、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筏基頂板拆模孔位置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圓盤鋸之圓鋸片、齒輪、帶輪、皮帶及其他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覆蓋。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與外部施工架間開口部分、外部施工架工作臺及室內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未於樓板與施工架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施工架立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3.12.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置料平臺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天井處施工架之設置,有發生倒塌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適當之垂直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不超過5.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3.11.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樓板邊緣開口部分,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9.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