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
傳產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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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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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在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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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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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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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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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14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50
處分日期 114.07.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2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1款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氧乙炔進行鋼柱吊耳切割作業之場所,未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處分日期 114.06.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6.1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4.06.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5.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04.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4.1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承攬工程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04.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4.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陽臺、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陽臺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4.04.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樓梯、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4.03.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3.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研磨機之研磨輪,未設置護罩;起重機具之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處分日期 114.0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陽臺、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於該陽臺、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筏基頂板拆模孔位置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井、管道、樓梯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電梯井、管道等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樓梯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圓盤鋸之圓鋸片、齒輪、帶輪、皮帶及其他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覆蓋。
處分日期 113.12.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區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與外部施工架間開口部分、外部施工架工作臺及室內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未於樓板與施工架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施工架立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3.12.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置料平臺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天井處施工架之設置,有發生倒塌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適當之垂直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不超過5.5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3.11.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樓板邊緣開口部分,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9.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8.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8.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塔吊塔節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施工架上下設備,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塔吊塔節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上下設備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工作臺及樓梯,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7.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2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設置之護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對於營建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3.06.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台與外牆施工架間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室內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施工架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6.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南側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外牆石材貼面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0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88.35公尺及高度95.35公尺外牆施工架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公司資訊

  • 產業 傳產製造營建土木
  • 網站 尚未提供
  • 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6號8樓
  • 資本額 55000萬
  • 統一編號 23344962
  • 代表人 鄭俊民

求職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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