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2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8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三、…。;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二、…。
處分日期
114.03.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3.6公尺之1樓樓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鋼筋籠加工危險性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鋼筋籠加工作業場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裝設有效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處分日期
113.12.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0.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15
法規依據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圓盤鋸之圓鋸片、齒輪、帶輪、皮帶及其他旋轉部分,於旋轉中有接觸致生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覆蓋。
處分日期
113.01.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2.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9.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9.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5條第2款、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各處等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1、2樓商場室內部分施工架,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A~F各棟外牆設置之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固定式施工架,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未有按圖施作查驗紀錄,及G、F棟外牆固定式施工架底部立架未設有2側交叉拉桿,部分造成挫屈);對於1、2樓商場室內部分施工架未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及對於1、2樓商場輕鋼架隔間用電及物料堆置場所,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電線置放於地面電線未予架高防護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1.07.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