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1.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構開口部分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設置使勞工勾掛安全帶設施(安全母索),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03.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7條第1項第3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處分日期
113.02.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
處分日期
113.02.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
處分日期
113.01.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堆放鋼柱,未採取繩索捆綁、擋樁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以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
處分日期
112.08.3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08.3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雨遮開口部分、鋼構組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雨遮開口處設置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採取使鋼梁從事鋼構組立作業之勞工使用安全帶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8款、第43條第1項、第90條、第224條第1項、第250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自動電焊機平台固定梯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未設置護籠,勞工作業時有遭受墜落之虞;對於噴砂機之傳動鍊條和齒輪、切削機之傳動鍊條和齒輪,勞工作業時有遭捲夾危害之虞,未設有護罩、護圍等設備;對於固定式起重機吊鉤之防滑舌片鬆脫,勞工作業時有遭受物體飛落傷害之虞;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頂樓開口邊緣、自動焊接機上方工作平台開口邊緣及變電站開口邊緣,勞工作業時有遭受墜落之虞,未設置有適當強度之護欄;對於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有感電之虞,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且對於切管機有被夾之虞,未設置安全護圍。
處分日期
112.06.09
法規依據
第24條
法規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處分日期
112.06.09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10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十、引導荷物下降至地面。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離荷物。十一、…。;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梁上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採取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1.09.1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2公尺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帽。
處分日期
111.08.2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移動電線置於潮濕地面,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該電線之虞者,未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1.07.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10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2款及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塔吊裝區從事鋼梁卸料作業,未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並於荷物起吊離地後,禁止勞工以手碰觸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