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3.11.2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H23工作井從事作業時及對勞工之進出,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未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H23工作井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H23工作井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處分日期
113.04.2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第29條之6第1項、第29條之7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進入工作井及送水管內作業,未依規定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對於進出勞工予以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對於送水管內之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未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9.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8款、第116條第9款、第228條、第281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第77條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固定梯,其長度超過6公尺時 ,未每隔9公尺以下設1平台,未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對於使用挖土機作為非主要用途起重吊掛使用;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未使勞工採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07.06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以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07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以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15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以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3.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未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1.07.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處分日期
111.06.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