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5.03.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處分日期
114.11.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鋼筋作業高差2公尺以上,勞工未勾掛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4.10.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處分日期
114.09.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2.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3.11.22
法規依據
27條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即指揮、監督停止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有安全之上下設備作業。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有安全之上下設備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
處分日期
113.10.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3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處分日期
113.07.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03.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款、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懸臂式施工架之構築,其繫牆桿之型式未置備施工圖說, 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於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鋼管施工架之設置,其繫牆桿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之壁連座。
處分日期
112.12.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2.09.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