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3.12.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處分日期
113.11.22
法規依據
27條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即指揮、監督停止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有安全之上下設備作業。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未有安全之上下設備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
處分日期
113.10.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3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處分日期
113.07.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3.03.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款、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懸臂式施工架之構築,其繫牆桿之型式未置備施工圖說, 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對於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鋼管施工架之設置,其繫牆桿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之壁連座。
處分日期
112.12.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2.09.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7.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警衛室鋼梁、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時,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7.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5.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間、屋突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約1.5尺以上之樓梯間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2.02.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11.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1.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承鈑場所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置於地上之移動電線,勞工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之虞,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1.07.1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屋突)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西側施工架、RF層鋼樓梯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7.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1.07.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04.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