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2.10.02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17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4條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79條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未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高人數,未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未將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法等,揭示於使用該升降機有關人員易見處。
處分日期
112.04.10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3.28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03.28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1.09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04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未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1.03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03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9.05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之1條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未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1.08.22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1條第2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層及1樓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屋頂層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未在30公尺以下,對於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1.08.22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
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1.08.02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25
違法法規法條
第37條第2項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
處分日期
111.07.25
違法法規法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60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二、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1.07.20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及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21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21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5.26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5.23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4.11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2.22
違法法規法條
第27條第1項第1款
違反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