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0.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
法規內容
對於管橋區馬路擴寬後之工作場所,道路鄰邊護欄設置前,未依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之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等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4.08.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8.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8.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項第11款
法規內容
工區採用鋼板舖設作業區域,惟邊緣出現高低落差,鋼板舖設不平整,且未設置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未保持勞工踩踏場所之安全狀態。對於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堆置物料所提供之計算書與作法,惟未有相關堆置物料之安全檢點確認資料(無自動檢點紀錄)。
處分日期
114.08.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北側通道高差2公尺以上未裝設護欄。
處分日期
114.07.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法規內容
高差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未設置護欄。高差1.5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開挖垂直深度超過1.5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未設置擋土支撐。
處分日期
114.05.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
法規內容
對於處理有刺角物(鐵絲),未使作業勞工使用防護眼鏡,致業勞工發生眼部受傷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4.03.17
法規依據
第27項第1條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未連繫與調整之模板拆除作業之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07
法規依據
第27項第1條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未確實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開挖垂直最大深度1.5公尺以上,未設擋土支撐,且未有安全簽認。
處分日期
113.08.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2.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將土方基樁工程交付承攬,且於施工期間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勞工以梯子從事甲種安全圍籬設置作業,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3.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3.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