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5.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4.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4.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2.2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9.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9.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8.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施工架未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2.05.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8款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鋼筋混凝土作業未依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2.01.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1.12.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1.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暴露鋼筋等材料未採取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1.10.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2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階梯、樓梯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