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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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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難度
65k
平均月薪
人工審核
基本資料
  • 代表人 李黃河
  • 統一編號 86620818
  • 設立日期 1992.04.16
  •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 公司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堅如路20號1樓
  • 公司電話 尚未提供
  • 公司網址 尚未提供
  • 資本額 1億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
3 年內共有 13 則相關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
處分日期 113.12.18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19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15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1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未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處分日期 113.05.28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5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設置於高度約4公尺到達井之護欄,未具有高度90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02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2.05.30
違法法規法條 第1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設置並使用未經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1座。
處分日期 111.09.07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5款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9公尺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8.24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受處分人於承作「台南山上淨水場下游送水管線工程(四)」之工作場所內,對於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之規定,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24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受處分人於承作「台南山上淨水場下游送水管線工程(四)」之工作場所內,對於深度為五公尺之工作井邊緣及開口部分,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之規定,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8.24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受處分人於承作「台南山上淨水場下游送水管線工程(四)」之工作場所內,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之規定,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1.07.04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幹管開挖道路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道路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4.28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1條暨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
處分日期 111.02.09
違法法規法條 第6條第1項第1款
違反法規內容 使勞工於編號2推進井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未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且未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未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於高差約5公尺之編號2推進井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編號2推進井部分設置護欄,未具有腳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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