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2.18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4.12.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處分日期
114.10.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4.09.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8.2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未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處分日期
114.08.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6.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4.06.0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未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1.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8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置放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
處分日期
112.11.0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處分日期
112.07.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處分日期
112.07.21
法規依據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32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未確認其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