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1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1款暨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處分日期
115.01.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2.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2.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本工程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受處分人所僱勞工與承攬人瑞秝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共同作業時,雖已設置協議組織,惟未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協議模板作業等入場管制,及實施工作之「指揮與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處分日期
114.12.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2.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處分日期
114.11.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處分日期
114.11.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11.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1.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2公尺之桶槽區坡道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1.0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0.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10.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
法規內容
A2區地下2樓筏基坑開口未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未繫頤帶)。
處分日期
114.08.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8.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項第7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鋼筋堆置區有鋼筋異常突出之情形,易絆倒或刺傷之虞,未採取相關預防措施。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堆放鋼筋等物料,且未採取適當安全設施。於鋼筋結構上從事鋼筋作業時,通道未依規定設置舖以木板,使工作者能安全通行。
處分日期
114.08.0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7.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施工架護欄不完整,致發生勞工從3.4公尺(第二層施工架開口)墜落受傷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4.07.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7.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第7款、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4.07.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1項第10款
法規內容
基礎項層上放置鋼筋堆及物料。
處分日期
114.07.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7.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2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4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第1項第2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17.85公尺之延伸踏板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建築物北面外牆施工架(搭設高度為40.8公尺、立面面積為1999.2平方公尺)及延伸托架之構築(其中延伸托架設置位置與施工圖說不符),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對於施工架及延伸托架,未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對於使勞工於高度17.85公尺之施工架延伸踏板上從事作業時,其支撐點未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
處分日期
114.07.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5.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4.05.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4.01.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2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6公尺之碼頭區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4.01.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處分日期
113.10.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第116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壓梁頂部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對於電氣開關箱插座旁之帶電端子,勞工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帶電端子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挖溝機)作業時,未依規定禁止人員進入挖溝機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處分日期
113.10.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3.08.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預備室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3.05.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3.03.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3.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3.03.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1條第6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三、…。;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處分日期
113.0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處分日期
113.0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3.01.1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1.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架頂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2.0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2.11.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北側停車場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