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1.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3.7公尺之1F電梯井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5.01.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及2樓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2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6第9款
暨第6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未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處分日期
114.07.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外牆施工架開口部份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天井處施工架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處分日期
114.03.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4.03.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工作台(由合梯與木板組成),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滾落等之安全狀態(合梯與木板應綁紮固定)
處分日期
114.01.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2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之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未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3.12.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7公尺之工區施工構臺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2.2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使用之合梯,兩梯腳間未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未有安全之防滑梯面;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作業,未於該處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330 平方公尺之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處分日期
112.10.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2.08.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電梯口及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2.04.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