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1.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開挖區等場所,未於該處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10.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8.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施工架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它臨時構造連接。
處分日期
113.08.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電氣開關箱插座旁之帶電端子,勞工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帶電端子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夾層、露臺、施工架工作臺端部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夾層、露臺、施工架工作臺端部場所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3.01.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7.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該工程高度5.9公尺之施工構台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而未設置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2.06.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5.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5.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4.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3.1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11.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
處分日期
111.09.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底板從事模板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9.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7.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7.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07.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1項第13款
法規內容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