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3.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5.02.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5.01.1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10.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窗戶外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4.09.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0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8.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將其模板及放樣工程交付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時,且於本工程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受處分人所僱勞工等與承攬人所僱勞工等於工作場所有共同作業之情形,雖有設置協議組織,惟未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協議」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及塑膠模板組立作業之安全措施,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必要之防護設施(防護眼鏡)之情況下,即從事塑膠模板組立作業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工作場所負責人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上述危險作業結果,致承攬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之規定,且亦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之規定,對於勞工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必要之防護設施(防護眼鏡),致造成承攬人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發生物體飛落受傷職業災害。
處分日期
114.08.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07.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第32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4.01.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開挖區等場所,未於該處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11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81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期
113.10.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10.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期
113.08.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款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施工架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它臨時構造連接。
處分日期
113.08.07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電氣開關箱插座旁之帶電端子,勞工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帶電端子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
處分日期
113.06.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夾層、露臺、施工架工作臺端部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夾層、露臺、施工架工作臺端部場所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3.01.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作業場所,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1.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2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7.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該工程高度5.9公尺之施工構台開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而未設置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2.06.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