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0.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2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6.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6.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5.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2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0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天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1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塔式起重機固定梯工作臺,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塔式起重機固定梯工作臺設置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3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及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份、樓梯開口部份、鋼構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份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及於鋼構設置安全網。
處分日期
111.12.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0.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期
111.09.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邊坡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7.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1.07.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7.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電氣開關箱插座旁之帶電端子,勞工有遭受感電危險之虞,未於帶電端子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
處分日期
111.07.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1.07.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天井施工架工作臺及樓板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安全上下設備,及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亦未將該天井施工架與構造物妥實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