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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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46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46
處分日期 115.02.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5.02.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2.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10.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10.1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 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處分日期 114.09.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7.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5.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車道臨時開口部分、室內工作臺及樓梯側邊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施工架工作臺設置雙側交叉拉桿、下拉桿)、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4.04.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3.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施工平台中欄杆及踏板上下間距,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大於55公分;對於拆除模板時,未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
處分日期 114.02.2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1.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升降機升降路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1.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突屋頂與施工架通道及陽臺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屋頂、通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及於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之護欄,未具有高度90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及腳趾板等構材。
處分日期 113.12.20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3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安全裝置,未依規定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處分日期 113.12.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11.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11.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設施規則第93條、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所屬營建用升降機其安全裝置,未依規定使升降路出入口門及搬器出入口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其連鎖裝置,未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7.5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處分日期 113.11.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樓板開口部分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0.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樓板開口部分及樓梯開口部分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樓板開口部分、樓梯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9.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擋土牆頂部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7.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0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6.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邊緣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1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73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挖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未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土壤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3.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1.2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1.0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下拉桿)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2.1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2.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0.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板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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