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
傳產製造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 /5
面試評價
簡單
面試難度
100%
錄取率
-
平均月薪
綜合評價
-
/5
公司平均
2.5
/5
業內平均
2.7
/5
全站平均
  • 公司
    業內
    全站
  • 生活平衡
    -
    2.7
    3
  • 性別友善
    -
    3.4
    3.6
  • 升遷機會
    -
    2
    2.1
  • 傾聽意見
    -
    2.5
    2.6
  • 內部溝通
    -
    2.4
    2.7
  • 公司成長
    -
    2.3
    2.4
  • 人才培育
    -
    2.4
    2.5
工作狀態
平常心 😐
上班心情
常常加班 🙁
加班頻率
2
y
在職年資
-
hr
每日平均工時
年薪
業內前 10%
47
業內
57
全台
69
公司
78
新竹
徵才趨勢
-
職缺數量
面試評價
4
/5
平均評價
面試難度
1.7
/5
平均難度
尚無資料
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21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21
處分日期 114.03.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1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之1第1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1.捲揚機安裝不當且未有強度計算 2.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未設有適當的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8.0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
處分日期 113.07.0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第1項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工作臺寬度應在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2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三、…。
處分日期 113.05.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05.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4.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同標準第19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同規則第228條暨第006條第1項第5款、第13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11.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71條、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及施工架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深度在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亦未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及對於設備管溝之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11.02
法規依據 第2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0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為維持施工架…之穩定,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處分日期 111.11.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
處分日期 111.10.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1.09.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第5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
處分日期 111.06.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1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27條第1項第4款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期 111.05.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公司資訊

  • 產業 傳產製造營建土木
  • 網站 尚未提供
  •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六路58號6樓
  • 資本額 26450萬
  • 統一編號 40629169
  • 代表人 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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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比薪水、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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