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5.0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處分日期
114.11.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9.0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處分日期
114.08.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8.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期
114.07.1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7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未設擋土支撐。…;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未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3.11.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1項1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1項3款
法規內容
設置之護欄,未具有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施工架未在適當位置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處分日期
113.06.0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3.1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在高差2公尺以上之施工構台至水平支撐,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高度2公尺以上之水平支撐,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8.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1款
法規內容
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未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處分日期
112.08.1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本工程高度2公尺以上之綜合大樓B棟頂樓樓梯及B、C棟頂樓伸縮縫通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置放於高處(頂樓外牆施工架),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未予以固定之。
處分日期
112.06.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