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0.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4.08.2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5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8.1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未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處分日期
114.08.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未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8.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0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2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汙水池開口部分、車道入口頂板邊緣開口部分、樓梯邊緣開口部分及管道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11.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3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6.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5.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模板邊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場所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之防護措施。
處分日期
113.04.2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4.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3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懸臂式框式施工架,就施工架與構造物之連接方式,未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處分日期
113.02.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5.1公尺之游泳池屋頂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該工程多處外牆施工架之設置,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未設置水平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