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施工架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及跨越工作走道,未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處分日期
113.09.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4.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未採取防止墜落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臺與外牆施工架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屋頂設置之鋼管護欄,應依規定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2.5公尺。
處分日期
112.08.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8.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模板底板邊緣開口、樓板開口、及施工架工作臺等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及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內、外側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2.07.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7.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
法規內容
西南進流抽水站施工架開口(或護欄不合格)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未設置警告標示,或未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處分日期
112.06.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2.06.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約5.26公尺多功能戰技館屋頂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本局核認受處分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事實明確。
處分日期
112.03.0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承造工程內地下室3樓底板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於地下室3樓底板筏基及中間樁預留孔設置之護蓋,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處分日期
112.02.2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車輛棚庫高度約6公尺工作臺設置之部分護欄,未具有高度90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
處分日期
112.02.02
法規依據
第27條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2.0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有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使勞工於高度約3.66公尺之工作場所進行PVC管備料作業,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且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應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處分日期
111.11.2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約12.2公尺及3.6公尺之地勤寢室屋頂層及屋頂層1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11.1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斜坡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1.10.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1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7.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22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5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項第3款
法規內容
前處理除臭機房外牆施工架無壁拉桿。生物A區北部樓梯間2公尺以上施工架無內側交叉拉桿。西南進流押水站未設置通行設置通行設備。
處分日期
111.06.2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6.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法規內容
對於生物B棟除臭機房從事鋼筋組紮作業,未連繫調整必要之防墜措施。對於有墜落危險之鋼筋綁紮作業,未確實巡視。
處分日期
111.04.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項第1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2條
法規內容
生物B池單元施工架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污泥處理大樓外牆施工架與結構物之周遭,未於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