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11.06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第1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處分日期
114.09.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7.04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7款暨第6條
法規內容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處分日期
114.06.25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2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114.05.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4.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及施工架與樓板間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及於施工架與樓板間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內、外側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4.03.1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接線盒安裝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接線盒安裝之作業墜落危害,未予以「連繫調整」作為要求承攬人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05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11.2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施工架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及跨越工作走道,未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處分日期
113.09.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3.04.0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且未採取防止墜落之措施。
處分日期
113.01.2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臺與外牆施工架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2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9款暨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0.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屋頂設置之鋼管護欄,應依規定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2.5公尺。
處分日期
112.08.1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5款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與結構體間之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