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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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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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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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遵循狀況(近 3 年)
17
次
違規次數
職業安全衛生法
17
處分日期 115.03.2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12.0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7.30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6.1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2.1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2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階梯、樓梯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未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處分日期 113.12.1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28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2條第1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未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處分日期 113.11.28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3.11.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0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1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2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0.2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邊緣開口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未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施工架之基礎地面未平整,未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處分日期 112.10.2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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