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7.0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1款暨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處分日期
114.06.24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款暨第2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4.04.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車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4.03.1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4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期
114.01.24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4.01.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4.01.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2.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9.30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3.09.03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2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3.08.01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07.18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室水瀑牆平臺及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9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9.27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6.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梯、管道、施工架工作臺等場所開口部分,未於該樓梯設置護欄,於該管道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於該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內外側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2.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15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6.15
法規依據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2條第5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變更原有施工計畫之塔式起重機之規格、型號及廠商,與原規畫不符,未重新評估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天井及陽臺樓板邊緣與施工架工作臺開口部分,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樓板邊緣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與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雙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處分日期
112.03.30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3.03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1.1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陽台開口部分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設置護欄(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陽台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1.06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7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沉砂池開挖場所,未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處分日期
112.01.0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梁頂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