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2.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梯、管道、升降機升降路等處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端部開口部分及於樓梯、管道、升降機升降路等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3.09.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設置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未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7.5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處分日期
113.07.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5.7公尺之地下開挖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5.7公尺之東南側第一層邊坡平台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區域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0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臺周邊開口部分、管道間、電梯口及陽臺與施工架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7.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露臺開口部分及管道間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7.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與排架間開口部分、樓板邊緣開口部分、陽台與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及管道間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01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1.08.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處分日期
111.07.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6.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5.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1樓樓板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模板營建材料之堆放,未置放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1.8公尺。
處分日期
111.04.2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