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
114.05.19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4.02.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項第4款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確實連接固定。
處分日期
114.01.14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3.11.2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臺、樓梯、管道、升降機升降路等處開口部分等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施工架工作臺端部開口部分及於樓梯、管道、升降機升降路等處開口部分設置護欄。
處分日期
113.09.13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5條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設置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未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7.5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處分日期
113.07.12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場所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7.09
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勞工於高差5.7公尺之地下開挖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5.7公尺之東南側第一層邊坡平台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3.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管道間開口部分、樓板開口部分區域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3.02.05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12.1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臺周邊開口部分、管道間、電梯口及陽臺與施工架間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11.02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18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9.07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法規內容
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期
112.07.13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露臺開口部分及管道間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7.06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2.06.21
法規依據
第27條第1項
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
處分日期
112.05.09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樓板與排架間開口部分、樓板邊緣開口部分、陽台與外牆施工架開口部分及管道間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開口部分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期
112.04.07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12.02
法規依據
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期
111.08.01
法規依據
第37條第2項
法規內容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期
111.08.01
法規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第6條第1項
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勞工,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